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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诉讼并非万能

2015-07-23    作者:王彬斌律师
导读:王彬斌您身边的专业知识产权律师13538982365案情:1994年5月13日,辉瑞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用于治疗阳痿的吡唑并嘧啶酮类”的发明专利,2001年9月19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4192386.X。辉瑞...

王彬斌您身边的专业知识产权律师13538982365

案情:1994年5月13日,辉瑞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用于治疗阳痿的吡唑并嘧啶酮类”的发明专利,2001年9月19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4192386.X。辉瑞公司相关药品名为“万艾可”,国内俗称“伟哥”。辉瑞公司专利授权后,国内13个请求人(11家公司+1家研究所+1个自然人)共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2004年7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2004年9月,辉瑞公司一纸诉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13个请求人列为第三人。

结果:2006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9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伟哥”药品市场广大,国内不少企业急于进入,为此投入了高昂的研发成本,部分企业已经开始进行临床试验,但辉瑞公司的“伟哥”专利无疑成为拦路虎。在此情况下,国内企业试图通过无效请求宣告审查程序,撤销该专利,除掉拦路虎。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被告多采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作为抗辩手段,其依据在于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专利分三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经过实质审查,授权后专利权稳定性强,被无效的几率小;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只进行形式审查,不经过实质审查,导致部分申请授权后专利权稳定性差,被无效的几率较大。本案提醒企业,在进行相关研发和项目投资前,一定要进行详细的专利信息检索和分析,存在相关专利无法逾越情况时,切勿一意孤行,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小常识

专利申请授权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

2.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也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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