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甲因承包经营湖北省阳新县洋港镇金牌煤矿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便邀乙投资入股。经双方协商,乙投资20万元,每月分红5千元,投资合同期限为5年。但甲承包金牌煤矿的期限是已不到2年,为骗取乙投资入股,甲伪造了承包金牌煤矿合同书,把合同签订时间伪造为当年,伪造承包期限为六年。甲拿出伪造的承包金牌煤矿合同书,乙看后信以为真,双方便按诺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书。之后,甲分五次付给汪某共15万元的投资款,该款被汪某用于了煤矿开支和其他私人投资。
【点评】
深圳知名律师马成认为: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实务中要重点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纠纷之间的关系,认定合同诈骗罪应以过程为导向,不能把履行不能的结果与合同诈骗罪相等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是为合同诈骗罪。该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该次修订将合同诈骗罪从一般诈骗罪中单列出来,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以彰显中央打击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维护经济发展的决心。
合同诈骗罪的典型特征是其载体和附随的事件,其载体是合同,附随的事件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它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诈骗罪的附随事件是特定的,即其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在该案中,被告人甲就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伪造合同,虚构事实,骗取乙签订合同并处分自己财产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即该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符合《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在判断一项经济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应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应当从嫌疑人的诚信状况、当时的经济实力、为履行合同作出的努力情况、是否有挥霍的情形、是否有逃匿的举动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一出现经济纠纷或对方履行不能的情况就拟定其构成合同诈骗。这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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