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工亡人张某和李某同在河南某化肥厂工作,李某负责开铲车往烧结堆内添料,张某负责烧结。河南某化肥厂未给张某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1月4日由李某和张某值班,晚上8时许,李某在厂区内驾驶一辆铲车添料,由于烧结时有烟,没有看清张某的位置,将在旁边指挥的张某轧死。后经司法机关处理,张某已在李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提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河南某化肥厂与李某共同赔偿张某的损失,河南某化肥厂只履行部分赔偿款。后工亡人张某的家属向河南某化肥厂提出工亡赔偿。
【朱军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据此,张某的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可以共同主张。
工亡人张某根据河南某化肥厂生产经营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河南某化肥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家属工亡项目的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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