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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妨害公务案,李某被撤回起诉

2015-08-10    作者:王献锋律师
导读:【简讯】今天上午从山东莒县法院获悉,张某、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庭审结束后,李某已被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

【简讯】今天上午从山东莒县法院获悉,张某、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庭审结束后,李某已被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五十九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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