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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单纯以具体数额作为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2015-08-14    作者:李春珍律师
导读:人大法工委:不单纯以具体数额作为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9日在北京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四方面完善,包括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

人大法工委:不单纯以具体数额作为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9日在北京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四方面完善,包括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王爱立当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做出了如上表述。

据王爱立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条文的完善还体现在:

——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这个内容。

——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

王爱立强调,“这里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

王爱立称,上述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另外,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也作出完善。

王爱立坦言,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性工程,不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

据他透露,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同时也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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