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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事律师王思鲁刑辩感言录

2015-08-18    作者:王思鲁律师
导读:1.【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刑事案件涉及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摊上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面临灭顶之灾,在这个时候委予律师重托,刑事律师要做的就是拯救当事人于水火之中的伟大工程。2.【勾兑必死的几类刑事案件】因政治等因素...

1.【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刑事案件涉及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摊上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面临灭顶之灾,在这个时候委予律师重托,刑事律师要做的就是拯救当事人于水火之中的伟大工程。

2.【勾兑必死的几类刑事案件】因政治等因素而产生之绝对冤案、犯罪证据不足之案、事实清楚但依法不构成犯罪之案,这三类刑事案件如果律师采用勾兑方法就等于未战先降,必定有罪;唯有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依据,引"证"据"法"作无罪辩,方可能无罪。海陆空三军协动、以攻为守是无罪辩的常规;行勾兑之事易令对手抓住"七寸",被动之至。

3.【酸甜苦辣话刑辩】刑辩之艰乃律师服务之最,刑辩最能考验律师的职业良知、技能、勇气和智慧,从而充分彰显律师的本色。做律师而不办案件,是商人;做律师而不办刑事案件,少了律师本色。

4.【刑事律师该为谁辩?】专为权贵辩,被封为“权贵律师”;专为富者辩,被冠为“钱律师”;专为“异议者”辩,被号为“人权律师”;专为“弱者”辩,被讥为“劳工律师”。律师有权选择当事人,只要尽责、专业、取钱有道即可,但专为某类人辩护,需有担起上述社会评论的心理承受能力。

5.【刑事辩护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辩方能否就此赞同“对手”?律师的天职是在法律框架下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遇这类案件,为辩而辩,无理对抗,结果往往是疏忽了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减轻等情节,且易惹怒对手从而对当事人不利;面对现实,依法认罪进而着力作从轻、减轻等“求情型”辩护,往往既易说服对手又利于当事人。

6.【刑事辩护律师文书的写作】律师文书旨在“写服”,然如何做到此二字?律师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所适用的法律充分理解,还要精准把握对手的心理,在此前提下用"交心"的文字表达专业的内容。具有说服力的文书往往引“证”据“法”,字字珠玑,深入浅出,将专业的、枯燥的内容化成通俗表达。

7.【律师无罪辩护】律师不应成为法庭的主角,更不应为名利出风头。最好的无罪辩护是教会当事人成为法庭上的战神,而律师是庭前庭中庭后的教练。律师应在庭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与当事人详尽核对、沟通,就庭审程序具体训练当事人。律师应是心理学大师,有能力令当事人临庭时达到应战最佳状态。

8.【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这类案件资料往往是十多卷、数十卷甚至近千卷。完全读透,得花十多天、几十天甚至过百天。只有对案卷了如指掌,律师的语言、文字方能有的放矢而非信口开河、哗众取宠、胡说八道,从而让对手哑口无言,令判者“洗耳倾听"。

9.【重大案件中律师为"坏人"辩护】越是重大案件,"坏人"越应得到律师强有力的辩护,才能使法官兼听辩方更多的声音,不受舆论及情绪的影响,从而公正裁判。律师为"坏人"辩护天经地义;律师应该更严格地、谨慎地依证据和法律辩护,这是让律师不受攻击的法宝,同时使律师胜券在握。

10.【律师为"坏人"辩护】法治理念认为"坏人"面临公权力指控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得在制度设定上赋予"坏人"方足够的"特权",才能对抗指控。法治的制度设定让"坏人"有接受律师为其辩护的"特权",就是让"坏人"面对指控时能得到外力帮助,与公权形成平等的对抗,使法官可兼听两方声音,居中公正裁判。

11.【刑事辩护输赢对律师职业及性格的影响】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屡战屡败,后果很严重:要么转行不做律师,要么成刺猬型、发泄型、怨妇型或政治型律师;屡战屡胜者要么成法庭战神,要么成狂骁大状,甚少转行。

12.【办案有感】法律顾问单位在单位、领导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时,往往请本单位的受托顾问律师介入。其实,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一般不做或少做企业法律顾问。找顾问律师介入刑案很方便,却往往由于该企业顾问律师对刑事的无知、不专业而令当事人雪上加霜。

1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慎用攻击性词语:理屈词穷时才通过阿Q式辩论获精神满足,往往是由于在脑海里找不到事实、证据和法律做依据,只能根据自己立场早已作出的结论、决定、论据情急发言。

14.【律师职业伦理】律师应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引导"当事人配合的。在夏俊峰案中,夏言必称属"正当防卫",是"无罪"。夏非法律人士,"正当防卫"显然律师之"引导"下所作辩解,只是这既不符合本案事实,也无助于夏俊峰改变死刑立即执行之判决。

15.【律师辩护策略错误玩死当事人】律师辩护策略错误,往往与律师"引导"当事人往不利其方向应对刑事追诉相伴;往往会忽略应有力辩护的辩点和论证;往往在心理上亦令审者对辩护意见不"感冒"。最佳辩护的前提是确保律师辩护策略适当。

16.【大案确讲政治:错误政治辩,辩"死"当事人】无视、歪曲事实、证据或法律,強作无罪辩;矛头直指向体制及政府机关;操控舆论,倒迫政府。现实中这三种方式往往整合“出击”、一齐出动,但这样往往授人以柄,招致不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17.【大案确讲政治:适当的政治辩,辩"活"当事人】大案辩护守住自己是前提,不能授人以把柄;以攻为守为常规,需瞄准对手(只对个别人而非机构)死穴,发起闪电攻击;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定无罪辩还是从轻辩等;对体制作反思辩而非颠覆辩。

  •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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