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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减刑假释的六类情形 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将影响减刑假释

2015-08-25    作者:蒋彩侠律师
导读: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 蒋彩侠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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