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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王义

2015-09-01    作者:郝华平律师
导读:致王义先生的公开信               一、2012年10月30日20时35分,你雇佣的司机亓兰龙驾驶登记在宾县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黑LB4915/黑A775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

致王义先生的公开信

               

一、2012年10月30日20时35分,你雇佣的司机亓兰龙驾驶登记在宾县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黑LB4915/黑A775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张飞撞伤,造成张飞受伤,两车损坏。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亓兰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飞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飞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顺义区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和2014年4月14日分别做出判决((2013)顺民初字第2172号和(2014)顺民初字第2535号),判令你与宾县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张飞各项经济损失共736143.29元。法院判决的履行期分别截止至2013年5月19日和2014年5月6日。至今,你与宾县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偿付义务。

二.对于你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本律师所作出以下两点声明:

1.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张飞财产上带来巨大的损失,也给张飞精神上造成了痛苦;你完全拒绝赔偿,纯属无赖行为;

2.判决生效后,张飞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清查了你所有的财产,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状况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你故意转移财产。如果是第一种情形,你可能无一次性赔偿的能力,但你并非完全无赔偿的能力;至今你未进行任何的赔偿,足以说明你有意在拒不履行判决;如果是第二种情形,你就是在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上述两种情形你均有可能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成立,你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你对伤者在精神上无任何抚慰的做法、在经济上推诿赔偿责任的行为于情难宥、于法不容。望你尽快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否则,一切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征询王义财产线索的公开函

 

张飞与王义、宾县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顺义区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和2014年4月14日分别做出判决((2013)顺民初字第2172号和(2014)顺民初字第2535号),判令王义与宾县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张飞各项经济损失共736143.29元。法院判决的履行期分别截止至2013年5月19日和2014年5月6日。至今,王义与宾县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偿付义务。

现公开征询王义与宾县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如有线索,请致电联系,欢迎提供!

 

联系人:李丽莉

联系电话:1381191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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