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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有权利拥有知识产权吗?至少拥有自己的肖像权?对此问题,大多数人会摇头,“开玩笑吧?”但美国善待动物组织并不这么认为。22日,该机构向旧金山一家联邦法院递交诉讼,状告英国摄影师斯莱特、英国一家野生动物摄影公司以及美国布勒布出版公司侵犯了印尼猕猴“鸣人”的“知识产权”。
“鸣人”可是猕猴中的“名人”。2011年,这只猴子拿斯莱特的照相机为自己拍下了几张“自拍照”,它那令人忍俊不禁的头像瞬间传遍了世界。斯莱特把猴子自拍照收入自己的作品集,2014年在美国出版并销售。在我们看来,这似乎是个偶然事件,一只猴子偶然拍下了好玩的照片,摄影师把好玩的照片传播给大家,这就完了。
可事情偏就没完了:自拍照片属于猴子“鸣人”还是属于摄影师斯莱特?美国善待动物组织认为有商榷空间,特别是在斯莱特已经用照片牟利的情况下。在诉讼书中,该组织写到:“‘鸣人’独立地探索使用无人看护的照相机,有目的地按动快门,并且明白按动快门与照片的因果关系。”其认为,“鸣人”有意识地创作了自己的照片,对猕猴这么聪明的动物来说,“物种”不应成为知识产权法判决的阻碍因素。不要觉得人家无理取闹,作为常年研究印尼猕猴的专家,德国哥廷根大学灵长类动物学家安恩·格尔哈特的名字就出现在诉讼书名单中,代表“鸣人”支持对斯莱特的指控。
而斯莱特无疑觉得自己很冤:照相机是我的,凭什么照片不是我的?事实上,在成为被告之前,斯莱特也曾为照片归属和“维基百科”掐过架:在“维基百科”将照片传上网络后,斯莱特告其侵权,“维基百科”辩称“因为拍摄者是猴子,无人拥有照片版权”,事情最后不了了之。
就美国法律来说,《美国版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动物不能拥有版权,但在去年出版的一份摘要中,美国版权局明确规定拥有版权的作品必须是人类创作。但美国善待动物组织的律师对此不买账,称摘要只是“意见”,版权法本身对此没有限制。
可以预见,漫长而不放过任何条文字眼的法律争辩才刚刚开始。猴子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将关系到动物是否有权“拥有”而并非只是“被拥有”,这是长久以来的一个动物伦理争论,最终答案有待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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