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2015年7月11日,57岁的上访户陈旺淮,遭镇政府报案称其“敲诈勒索”,被警方刑拘、逮捕。陈旺淮夫妻是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人,2013年3月房屋遭强拆。8月13日,李希珍告诉记者,镇政府所谓的“敲诈勒索”,指丈夫上访期间收取政府劝访支付的5300元钱。“被拆迁的房子临街且与蚌埠市区一桥相隔,门面房价格每平方近万元,安置的小区比较偏僻,房价才2000元多一点。”
陈旺淮妻子李希珍说,由于补偿标准相差太大,他们家一直拒绝搬迁。李希珍说,小蚌埠镇政府拆迁这一带房屋时,没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土地公告》,也没有出示《房屋征收决定书》等法律文件,也没和他们签订拆迁补偿协议。7月10日晚陈旺淮被接回蚌埠后,因为在小蚌埠派出所不认可敲诈勒索政府,于是淮上区公安分局刑警二大队介入。7月23日,涉嫌敲诈勒索的陈旺淮被批准逮捕。小蚌埠镇党委书记翟金荣(女)告诉记者,该案警方正在办理,具体情况不清楚。淮上区委宣传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不便接受采访。
(澎湃新闻记者/谢寅宗)
律师点评:
敲诈勒索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并基于该恐惧而交出财物的行为。可见,敲诈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镇政府作为公权机关,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因此镇政府报案称陈旺淮“敲诈勒索”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2011年实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强拆属违法行为。镇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尽管陈旺淮采取上访的方式进行维权并不值得鼓励,但不可否认的是,“有问题,去上访”是部分底层百姓的思维方式。多年来,在以维稳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影响下,从中央到地方的许多政府部门往往形成了自己应对访民的独特方法。许多部门有问题解决问题,没有问题对于老上访户也会发放一笔资金,以求息事宁人。
尽管这种方式可能会照成种种弊端,可是,先发放资金安抚访民,后以敲诈勒索罪对其逮捕的做法却是闻所未闻,这种方式像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有对访民打击报复之嫌。从新闻里可以看出,报案后派出所由于不认可敲诈勒索政府,并未采取行动,直到公安分局刑警介入后,才对陈旺淮进行逮捕。在这中间,疑似受到上级部门介入的影响。经媒体曝光和上述分析,陈旺淮最终可能不会被真正苛以刑责,但这种以权力本位,轻易启动刑事追责的做法,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极其有害的。它会令公众不满,公权力的行使是如此随心所欲,权力从未真正关进笼子里,而我们自己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却会面临被关进笼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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