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从日本进口20吨铜鋶入库北京海关十八里店办事处海关监管仓库,后因检测和归类问题,北京海关十八里店办事处将这批铜鋶归入26203000(主要含铜的矿渣、矿灰及残渣),并将此事移交北京海关缉私部门。
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和实际控制人李某于2013年8月5日委托张晓霖律师介入处理相关争议。张晓霖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了案件详情,在得知北京海关十八里店办事处是在未进行化验检测情况下做出的归类结果后,又及时向北京海关提出将该批货物样品送往国家环保部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化验检测的申请。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中显示,该批货物铜的含量高达35%-40%,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根据国家五部委第12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该批货物不宜归入26203000,而应归类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2620999020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其他铜冶炼渣”。
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归类对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有着重大的影响,张晓霖律师利用专业的敏感度为物品归类提供了快速有效的解决机制,不仅使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李某免除了刑事追究的风险,同时也将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罚款金额降到了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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