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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集资财务躺枪,马律师介入取保撤案

2015-10-15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2年8月,李某设立某基金公司,主要经营私募基金业务。后在2013年1月招聘庄某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其工作主要是听李某的安排收付和调度资金,管理公司账目。公司自2013年8月起就广东某市一地产开发项目...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李某设立某基金公司,主要经营私募基金业务。后在2013年1月招聘庄某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其工作主要是听李某的安排收付和调度资金,管理公司账目。公司自2013年8月起就广东某市一地产开发项目募集资金,以高额利润、保本付息为条件吸收资金高达3亿。后项目开发因政策问题受阻,对投资承诺无法兑现,遂被举报。庄某连同李某等股东于2015年5月17日被罗湖区经侦大队调查,同日以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名被拘留。

【办案经过】

庄某的妻子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感到十分诧异,丈夫只是一介财务,并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为何会跟老总一起被抓?在亲友推荐下,庄某的妻子委托了马成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马成律师在会见后,大致了解了案情:庄某虽然只是公司的财务总监,但酒量极佳,故老板李某在需要应酬时会对外宣称其是公司监事邀其助阵陪酒,投资人也正是在饭桌上认识了庄某。另外,公司为奖励其工作积极表现良好,还曾与庄某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公司每年分配其一定的股权分红以资鼓励。这两点在办案人员看来,便是庄某参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对此知情的有力表现。虽然形势对当事人不利,但马成律师认为,要论证庄某构成犯罪仍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对案情的不断深入了解与探讨,马律师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和不予批捕申请书交予检察机关,简略如下:

一、庄某是在公司成立1年后,才去应聘公司财务,其没有能力去印证公司是否有运作私募资金的能力与资格;其作为财务人员,也只是按照老板对公司资金进行调动和记录,没有义务去验证和核查募集资金的过程和经过;而从其工作所接触到的业务范围来看,要求其对公司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特征知情也是不科学的。

二、根据庄某的供述,其只负责收账拨款,没有直接参与资金募集,对公司与投资人之间如何协商,达成什么具体协议均是一概不知情。庄某只在饭桌酒席上才会出现,而在正式场合签订协议,谈判开会时却未见其人,即便其在饭桌上对业务开展有所听闻,也是一知半解;虽然有证人称庄某冒充公司监事,但这只是老板李某为邀庄某陪酒的权宜之称,据此认定其对公司业务开展负责,或对私募业务实际运作知情都是不合理,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三、庄某并没有就对应项目吸纳的资金获得相应的提成收入,可见在公司看来,其与私募基金业务开展并无瓜葛。而公司愿意给予其股权红利奖励也只是基于其在公司财务方面认真负责,工作出色,是合乎公司制度合乎法律的。而且还只停留在约定阶段,至今其都未收取除工资以外的额外报酬,若其参与了筹集资金的工作,在公司已然吸收了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只获得如此低微的报酬是完全不符合行业习惯的。

2015年6月3日,检察机关认可了马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论点,对庄某不予批捕。三天后,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通过与经侦大队办案警官的充分交流,终于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对庄某作撤案处理。庄某及其家人心口悬着的大石终于落下,对马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由衷感谢。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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