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7日晚,冯某与朋友喝酒后到某医院去就诊,因为就诊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与医务人员发生争议,后被保安拉出急诊室。
冯某被拉出急诊室后在停车场打电话,在打电话的过程中,用脚踢坏了四张车,其中三张车车主报警。后冯某被赶来的警察带到派出所询问。后经鉴定,三车的损失共计人民币近四千元,因此冯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拘留。
2015年10月11日家属委托本网律师戴学良担任冯某的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戴学良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了解了情况,于2015年10月19日向检察院侦监科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院经审核,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日公安机关将冯某释放。
法律条文: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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