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下岗后在家经营淘宝网店,其通过互联网在国外网站上购买大量的胶原蛋白、蜂胶、螺旋藻等保健品,后在国内自己经营的网店上销售牟利。朱某在明知其购买这些保健品所付出的通关费用明显低于正常货物应缴纳的税款的情况下,其依然同意国外卖家将货物交由某快递公司,以分拆订单的方式邮寄到国内,这样就可使本应按照贸易性货物纳税的项目变为个人自用物品,从而轻而易举地蒙混过关,偷逃税款。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间,朱某通过上述方式购进大量货物,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75000元。2014年2月初,朱某的走私行为被当地海关缉私局发现并调查。随后朱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并主动提供了其从国外公司购买商品的电子发票及往来邮件。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海关出具的《涉及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经审理后认定朱某违反海关规定,走私进口保健品用于国内销售牟利,涉嫌走私的保健品共83项产品,共应缴纳税款人民币7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朱某在得知海关缉私局已展开调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鉴于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朱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均予没收。
【律师点评】
自2014年“空姐代购案”迎来了终审判决后,网络海外代购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不可忽视的是,随着国内人民消费水平的逐渐提高,海外代购屡见不鲜。然此种平凡的海外代购行为何构成犯罪,值得代购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关注与了解。深圳知名刑辩团队刑事律师结合本案,就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走私行为,通常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携带购价禁限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偷逃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走私不仅危害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偷逃应缴纳关税也损害国家利益,故一直为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海外代购是受他人委托,自然人或单位从国外购买商品,并通过快递公司或者由人采取直接携带回国的方式,将代购物品带回国内销售的行为。如果自然人或单位在入境时采用随身携带的方式,或快递公司邮寄等方式故意不缴纳商品关税,则该行为就违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监管制度,因而属于走私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三个量刑数额,以偷逃应缴纳税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替代,并增加了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但是,修正案中并未对所谓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做出明确规定,故当前司法实践仍沿用原刑法规定的5万、15万、50万元作为量刑幅度的划分。结合本案,根据《刑法》中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规定,朱某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因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此外,实践中,“水客”“蚂蚁搬家”等走私方式由于每次走私物品的数量少、金额小,往往难以被发现,且即便发现也因为金额及证据等问题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情形已有所规制,即增加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进行走私的”,这种情形的定罪依据是走私行为的次数而非金额,是行为犯。然因受法律不可重复评价同一行为所限,此前已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可累积计算,而对于此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所涉及的偷逃税额应累计计算,根据数额决定其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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