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孙奎律师 > 不缴社保费的补偿约定无效-上海律师

不缴社保费的补偿约定无效-上海律师

2015-11-09    作者:孙奎律师
导读:2014年3月7日,某公司成立后先后招用了12名职工,但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5月,双方就社会保险费问题达成协议并约定:凡2015年4月30日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者,自建立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每...

2014年3月7日,某公司成立后先后招用了12名职工,但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5月,双方就社会保险费问题达成协议并约定:凡2015年4月30日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者,自建立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每月额外支付500元作为社保补偿,职工需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

协议达成后,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12名职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案焦点集中在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约定条件的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因某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双方协商对2015年4月底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均每月发放500元补偿款,职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协议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12名职工要求该公司支付补偿款的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12名职工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尊严。(侯力强胡加禄)

  • 孙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孙奎律师”(微信号sunkuils1),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孙奎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孙奎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262916597

关注孙奎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