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日至8月3日间,孟某以经营公司需要用车为由向任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奥迪牌轿车,总价值50万,后转手将上述车辆质押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其赌博欠款及支付租金等,被害人得知后多次电话追讨,被告人孟某拒不归还,且不再支付租金,最终杳无音信。
【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被告人孟某构成何罪,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孟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孟某在租车时,虚构经营公司需要用车的事实,向被害人租赁车辆。租车后,又隐瞒质押事实,将抵押所得借款用于赌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孟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孟某与被害人签订租车合同,成立合同关系,在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孟某一直支付了租金,其是在合法占有该车期间将车辆质押,在所有权人讨要时,擅自处分,拒不退还,有非法占为己有之意图,应构成侵占罪。
【律师点评】
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队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孟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孟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理由如下:
1、孟某将租赁所得车辆用于质押而不归还出租方,其非法占有的意图明显;
2、孟某长时间将车辆用于质押,经车辆所有人追要,既不缴纳剩余租金,也未归还车辆,其主观上并无归还车辆的意思;
3、孟某将质押所得款用于赌博活动,导致最终无力归还车辆,在所有权人追讨之下携带部分款项逃匿。
二、孟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所有权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并造成了损失:
1、孟某虚构经营公司的事实,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其实际上并没有开办公司;
2、孟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虚构经营公司的事实向出租人租车,使出租人产生错误认识,所有权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车辆交付被告人孟某,在这些合理的“理由”下,出租人将车子出租给被告人孟某,倘若孟某将已经租赁的车子质押、无力支付租金等情况如实告知出租人,显然出租人是不会将车子出租给被告人孟某;
3、孟某因赌博输钱,只好去骗取车子抵押借款来归还欠款、支付利息及车子租金,其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4、孟某在受到追讨已经质押出去的车辆时,以继续支付部分租金、称租金支付困难延迟支付等理由,隐瞒其将车子质押出去的事实,甚至最后消失无踪。
综上所述,孟某以租车为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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