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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乡政府有权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吗(一)

2015-11-11    作者:韩骁律师
导读:默立贤律师【核心提示】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监督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核权;二是处置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是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引...

默立贤律师

【核心提示】

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监督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核权;二是处置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是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引发的争议;四是负责编制、公告和组织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事务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案情回顾】

杨某等七户世代居住在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某村。2011年,双庄镇政府开始宣传、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称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对杨某等数十户村民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征收。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 2013年7月起,双庄镇政府先后组织人员将杨某等房屋强制拆除。

杨某等户将双庄镇人民政府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双庄镇人民政府辩称“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是集体土地。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作为欠发达的改革试点城市,为实现跨越式发展,采取相对灵活的措施并无不妥”。

【办案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宿城行初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镇政府自行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宣判后,双庄镇政府认识到其在执行政策过程的不足和瑕疵,表示愿意进一步和原告(杨某等)加强沟通,在有关文件框架内协商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

【经验提示】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参与,包括征收审批主体、补偿方案批准主体、征地程序和补偿方案实施主体以及强制执行主体等。各个单位之间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不可越雷池一步。北京拆迁律师特别提醒大家要注意的是,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事务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前述职能,尤其是不具备强制执行权。

  • 韩骁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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