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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骁律师解读版:大闹曼谷机场,过度维权惹的祸!

2015-11-12    作者:韩骁律师
导读: 大闹曼谷机场,过度维权惹的祸 文/韩骁 案件回放 2015年9月5日,一段关于中国游客因航班延误在泰国曼谷机场高唱“义勇军进行曲”进行抗议的视频引起外界广泛关注。这段视频事件起因于9月4日,准备从曼谷返回重庆的中...

 

大闹曼谷机场,过度维权惹的祸

 

文/韩骁

 

案件回放

 

2015年9月5日,一段关于中国游客因航班延误在泰国曼谷机场高唱“义勇军进行曲”进行抗议的视频引起外界广泛关注。这段视频事件起因于9月4日,准备从曼谷返回重庆的中国游客被告知航班因暴雨原因不能按时起飞,后航空公司称因飞机检修游客将推迟到第二天凌晨3时登机。等待期间,航空公司愿意提供食宿,虽然有人抱怨航空公司服务不周,如饭菜太冷、无热水供应、更换登机口等问题,但此期间游客情绪仍算平稳。由于乘客已经办理登机手续,离开机场需要上交护照,机场工作人员没有能够对此及时解释,旅行团领队也以不懂英语和泰语为由没能与航空公司有效沟通,为此旅行团约260名游客之间发生分歧一:一部分乘客同意返回酒店休息等待登机;另一部分则认为受到不公平待遇而留在机场讨要说法,并向航空公司提出三项要求,即航空公司公开道歉、乘客乘坐波音747返回中国以及给付1000元赔偿金。随后,航空公司再次要求更换登机口,游客因疲倦不愿离开,有警察前往登机口劝阻,并连拖带拉与游客发生肢体接触,引发集体反感,故而游客以合唱国歌的方式表示抗议。经过多次协商,飞机在晚点11个小时之后起飞。

针对此事件,有人认为,游客在国外受到不公平待遇,理应自身合法权益;也有人对游客的行为提出批评,认为游客此举不理智、不文明,呼吁应该对闹事乘客追究法律责任,以儆效尤,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然而,从法律层面来评价此事件,应该界定清楚闹事乘客的行为是否仅仅关乎个人修养,有没有触犯相关法律,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将对今后游客理性维权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律师解读

 

解读1.大闹泰国机场游客的行为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法律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是指凡是我国公民法律都对其有法律效力。属地原则是指法律对我国主权范围以内的领域都有法律效力。虽然该事件发生在泰国曼谷,不在我国境内,但由于乘客属于我国公民,依据属人原则,我国法律依然对其有效。

《刑法》第289条和292条分别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但是都要求“情节严重”,笔者以为,游客在曼谷机场的过激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情节严重”,不宜认为触犯《刑法》,故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触犯其他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显而易见,游客大闹曼谷机场的行为扰乱了机场的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参与者处以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我国法律对具有重大象征意义的国歌有特别规定,只能在特定场合以特定方式奏唱,否则,有可能构成对国歌的亵渎,触犯法律。中共中央宣传部于1984年8月1日拟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一)国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l)重要的庆典或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2)正式的外交场合或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3)遇有维护国家尊严的斗争场合。(二)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l)私人婚丧庆悼;(2)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3)商业活动。该事件中游客把航班延误这种简单的民事纠纷刻意拔高到国家尊严的高度,用高唱国歌的方式来引发国别的对立,实在是极为不妥不雅,非但不能维护国家的尊严,反而有损我中华礼仪之邦的国际形象,同时也违反了《暂行办法》关于奏唱国歌的规定。

 

解读2.4名游客被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曼谷机场闹事的游客中,有4人因煽动游客不遵守公共秩序,言行过激,表现恶劣,依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被最新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该4人将在一定期限内被旅行社拒绝跟团服务。

《办法》是针对频频曝光的游客不文明行为,为了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增强文明出游意识,该《办法》第5条规定“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游客不文明行为被记录后视情节保存一到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

另外,《办法》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还可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被记录游客将会受到不良影响。但是,总览《办法》各个条文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具体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法律后果,属于“没牙的老虎”,更多的规定属于道德层面的威慑机制,欠缺稳定有效的多部门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

 

解读3.游客过度维权将使自身陷入被动局面

航班延误属于常发事件,游客出行如遇此类事件,合法合理地维权事关每一个人的旅途安全,通常情况下有以下两种途径:其一、购买航班延误保险,一旦出现延误,就可以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其二,在延误发生之后依法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游客购买机票之后就与航空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如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如机器故障、检修、调度不利等,则航空公司构成违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天气等原因延误,航空公司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责。

另外,依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航班延误后,游客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增加。否则,航空公司对于该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如今,国人出境游的人数逐年上升,2014年已经达到1亿人次。然而,中国游客在境外的一些不文明行为被外界屡屡诟病。无论国外还是国外,游客权益受到损害,都应依法、依规维权,不能以自以为是的方式鲁莽行事。


本文已在《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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