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为珠海某大厦管理人员。2006年1月,许某承租珠海某大厦裙楼16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八年,后转租给珠海市某公司作为营业用房,赚取高额差价。为了维持高额转租现状并感谢刘某在上述办公用房租赁期间对水电、安保等事项的协调,2007至2014年间,许某先后七次送给刘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30万元。2014年5月,区政府在处理信访事件找刘某了解相关情况时,其主动交代了收受贿赂的事实,随后向公安机关自首。
【办案经过】
案发后,刘某的亲属立即多方打探专门办理经济案件的专业律师,找到了深圳刑事案件专业团队马成律师团。经过当面咨询后,刘某的亲属对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专业度非常认可,当即签署了委托合同。
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刘某。会见时,团队律师首先向刘某介绍了法律关于刑事诉讼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让其对接下来的情况有个初步的预判;随后向其转达了亲属的情况,并转达了亲属的关心,让其心安;最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马成律师团在首次会见后,根据会见的情况制作详细的案情分析及辩护策略,并多次与刘某及其亲属,介绍案件进展情况;与办案人员保持良好沟通,提交专业的法律分析意见;积极调查取证,寻找刘某罪轻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刘某租赁房子给许某的价格等都是经过同意的,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对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三、刘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家属已经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刘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5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经济犯罪律师网 http://www.szsy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成律师”(微信号szdcmc),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成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深圳知名,刑辩大成。 专业服务,马到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