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王先生承租某企业一套房产,该企业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房屋。王先生作为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现王先生向律师咨询,其能否申请再审?
【律师回复】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安娜给予答复: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监督性和补救性特点,其主要功能在于:对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就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理可能存在错误而依法纠错,进行审判救济。不予受理的裁定虽然是程序性裁定,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实质性影响。如果不予受理的裁定作出不当,将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导致其实体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可以看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如此之规定,就是如果发现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确有错误,又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王先生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魏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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