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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内部承包 并未改变劳动关系-上海律师

2015-12-21    作者:孙奎律师
导读:近日,牛某向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自2007年起一直在平邑某花岗石矿打工。2014年8月21日早晨6点半左右,在工作中起身时,一块石头歪倒,正砸在自己右脚上,导致受伤,住院治疗28天,但矿老板仅支付治...

近日,牛某向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自2007年起一直在平邑某花岗石矿打工。2014年8月21日早晨6点半左右,在工作中起身时,一块石头歪倒,正砸在自己右脚上,导致受伤,住院治疗28天,但矿老板仅支付治疗费。牛某认为自己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为能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确认与花岗石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花岗石矿辩称,牛某并不是为花岗石矿工作,而是承包矿里的石料活,花岗石矿按方给牛某付款,牛某也不受花岗石矿管理。牛某与花岗石矿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应驳回牛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牛某于2007年到平邑某花岗石矿,从事石料加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该矿实行承包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花岗石矿将矿里的石料承包给牛某,与牛某按方结算,日平均工资110元。

仲裁委认为,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已明确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花岗石矿将内部业务承包给牛某,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从表面上看,花岗石矿与牛某似乎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但实际上,牛某在矿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花岗石矿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花岗石矿的劳动管理,由花岗石矿支付劳动报酬,牛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也未因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协议而改变,故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裁定牛某与平邑某花岗石矿存在劳动关系。(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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