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朱军律师 > 已经出具验收合格报告能否再主张质量问题

已经出具验收合格报告能否再主张质量问题

2015-03-18    作者:朱军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10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订单编号为10544号的变频器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二套型号HARSVERT-A06/490的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合同总价...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订单编号为10544号的变频器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二套型号HARSVERT-A06/490的高压变频调速系统,合同总价款252万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剩余80%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分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16.8万元),产品质量保证期为设备验收之日起36个月,保修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卖方负责维修,并收取相关材料费、人工费及往返交通费。同时,双方对延期交货和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均作出了约定。

2011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出厂编号是10544A、10544B,用户名称是被告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验收报告,验收单位栏有被告公司的签章,运行情况为“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满足验收条件,请予以验收,被告同意验收”字样。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125万元(含预付款50.4万元和分期款74.6万元),尚欠货款127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七万元。

【律师解读】

验收合格报告是被告在明确知悉设备状况且设备符合双方约定、能够满足被告使用需要的情况下出具,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提供设备的质量已经予以认可,被告主张的设备质量问题不能成立。

  • 朱军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朱军律师”(微信号zhujun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朱军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朱军律师网”)

执业律所:朱军

咨询电话: 13073781351

关注朱军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