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犯的量刑能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九)
对近期关于刑法修正案(九)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咨询的统一回复
作者:杨承富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些关注者中不光有司法人员、律师、学者,还有一些在看守所等待一纸判决书的“被告人”们,也就是所谓的“未决犯”。他们所关注的是对于自己的量刑标准是否能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近日来,我们也接到了大量关于此问题的的咨询。解释这个问题,就要解释刑法修正案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我国采取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通俗的理解就是,对于未决犯,原则上按照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旧法)进行罪与刑的评价。但是当新法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时,新法可以溯及既往,就是适用新法。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解释》中对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法律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对于《解释》没有涉及的内容,我们认为,应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贪污罪为例来说,修正前刑法中关于贪污犯的规定为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量刑标准划分依据数额分别为5000元、5万元、10万元,而刑法修正案九则取消了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取而代之的是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这些相对模糊的规定,那么对于11月1日前已经着手实施贪污行为的未决犯来说,如果贪污数额在25万的话,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差别就比较大,就目前社会的经济发展来看,25万元的数额基本不宜认定为数额巨大,结合相应的情节轻重判断,适用新法确定的量刑标准很可能轻于旧法,那么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就应该适用新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体现。
“从旧兼从轻原则”又称“有利于被害人原则”,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发布与此原则的运用,使未决犯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律师简介:
杨承富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民商法学博士,从1994年开始从事刑辩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商事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法学功底雄厚,为人正直,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
办公室:北京总部
电话:18610855887,13810195887。
座机:010-57807618.
邮箱:1575421815@qq.com;yangchengfu@jingsh.com
QQ:1575421815;微信:yangchengfu8708
更多详情请扫码了解……
北京律师事务所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著名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刑事律师好律师老板犯罪经理犯罪单位犯罪经济犯罪重大犯罪判刑刑事辩护北京最好的律师犯罪人身犯罪咨询电话13810195887
杨承富律师::博士,从2000从事律师工作已满18年,办理案件上千余件,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家犯罪业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所获荣誉:本人 擅长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所办刑事案件曾被党刊《新华社》、央视《新闻1+1》、《焦点访谈》、CCTV-12《法律讲堂》等众多全国性权威媒体报道
关注微信“杨承富律师”(微信号18610855887),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杨承富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付出自己的真心和责任心,换当事人的满意和放心。律师工作是良心活,责任心比业务能力更重要,细节决定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