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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风生水起,网络购物呈现破竹之势,以实惠的价格和便捷的体验吸引了大批消费者。然而,在享受实惠的同时,不少消费者也遭遇过买到山寨商品的问题。
电商领域的假货屡禁不止,卖假货的商家首当其冲,不过网络平台的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净化电商环境已迫在眉睫。
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知道其网络用户侵犯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还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最高可判定500万元赔偿款。这意味着着互联网平台售假问题将面临更严苛的监管。
电商平台成山寨重灾区
市场需求的庞大为山寨货提供了肥沃的生存土壤。无良店主的逐利、诚信体系的缺失,再加上法律法规在网络监管上的不足,使得个别不法商贩瞄准了网络平台这一造假商机。从小零食到数码电子,各大网络平台上的山寨商品可谓是数不胜数,它如害虫一般正在侵蚀着整个市场的有序发展。
近日,《法人》记者采访发现,近九成的网购用户有买到过假冒伪劣商品的遭遇。
市民张先生告诉《法人》记者,自己曾在一家淘宝店铺买了一台三星四核手机,价格比港版水货便宜近700多元。收到货后,张先生去三星专卖店进行软件测试,结果发现竟是双核手机。得知自己买到假货,张先生立即与卖家联系退货,多次协商却没有达成一致。张先生只好请淘宝客服介入。几天后,张先生发现这家店铺已经关闭,打卖家电话更是无人接听,申诉结果至今并无进展。
平常没事就泡在网上的任女士介绍,自己开始网购的那两年,因为经验不足,经常买到一些假冒伪劣商品。
“早些年在网上买了某品牌的化妆品,当时网店给的图片和介绍都很全面,且用户评价也很高,但当我买回来后,却发现该化妆品所贴的产品介绍生产日期、厂家等相关信息模糊不清,用过几次后,脸也出现了过敏反应。找店铺客服要求退货,却以打开包装使用为由被拒绝。”任女士说。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博士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较低的违法成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导致很多商户不惜风险顶风作案的内在驱动力。由于线上售假更具有隐蔽性,网络售假的违法成本更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个别无良商家的售假行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乔万里对此表示认同。他进一步补充道,以现有执法人员配置、执法水平和技术手段,不足以适应众多电商平台即时更新的海量数据,也就难以做到监管有力,难以遏制频发的假货现象。
监管大手笔频繁出台
事实上,相关部门一直在采取措施遏制假货现象,在立法层面,如国务院印发《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在商品质量、售假违规后果等方面做了规定。
今年初,工商总局宣布将推出第三方监管平台,平台上线后将推出电商“黑名单”,方便消费者识别。但这些措施对违规行为仍缺少震慑作用,售假店家或平台即使被关店,也可换个马甲继续他们的山寨生意。
根据《草案》的规定,卖家售假、知晓该情况的电商平台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面临“连坐”惩罚。更加明确了电商售假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周雷认为,新草案体现了两个亮点。
首先是强化落实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电商疏于监管、应当知道而怠于知道的,都要承担明知而不为的责任。其次,体现了对电商发展的保护和电商责任的相对性。例如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一方面强调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和通知的义务,一方面对于接到通知后的疏忽和懈怠以及不作为承担扩大的责任。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如何认定网店销售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副主任袁秀挺的理解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如销售者能提供合法来源,且确实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假冒品牌的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该商品同时是专利产品,则也构成侵犯专利权。
“大法”仍需细则配套
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那么网店及平台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在周雷看来,作为消费者,有权挑选自己想要的商品,作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该符合国家规定。消费者买到了假货要求赔偿属于其合法权利,即便低价购买,对于消费者这样的权利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不过《专利法》出发点不一样,《专利法》是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基于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但是《专利法》的严格实施最终仍是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周雷说。
关于网店售假,平台连带责任如何认定、划分?周雷解释说,一般认为,当专利权人发出符合法律要求的侵权通知时,就可以判定电商平台对于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明知。由于这次专利法草案的内容,没有规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在实务操作起来容易产生争议,今后需要由具体实施细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
“但同时看到,《草案》也明确规定明知后者应当知道,就视为明知,责任还是比较好判断的。”周雷说,
网店卖家和电商平台今后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电商承担以后可以向网店卖家追偿。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中间保障支付系统的发达和完善,责任是很容易厘清,并且也可以预防的,而本次修法恰恰促进了相关方面的网络技术研发和制度创新,从而促进网络电商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此外,周雷还补充道,如果存在电商平台和商家有混合过错的话,乙方对买家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网店卖家和电商平台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对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按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和具体的案件情节。
周雷表示,没有假货的电商平台才能获得健康地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尊重知识产权,研发和设计才能有动力,产品的创新和迭代在市场竞争中必然给消费者和商家都带来好处。没有了假货,产品的梯级差依然存在,商业利润并不会减少,反而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事实上,山寨、造假等不诚信行为不独为电商所有,只不过在网络的环境下被放大。袁秀挺认为,市场的治理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不应把矛头只对准电商。因为电子网络让信息交流更加畅通,诚信经营才是电商持久存续、营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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