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王某与某化工厂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承担化工厂生产车间机器的维修工作。2014年5月,续签劳动合同时,王某向化工厂提出每月增加15%的工资要求。化工厂委婉地拒绝了他的要求,仅按原标准支付。2个月后,因生产车间的反应釜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而急需抢修。化工厂再三打电话及发短信通知王某抢修,王某均以双休日为由拒绝加班。化工厂为防止反应釜爆炸引发事故,被迫停产2天,造成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化工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化工厂擅自决定加班加点违法,其不应对拒绝执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担责。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化工厂由于反应釜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而急需抢修,要求王某加班并不违法。与之对应,王某拒不按化工厂要求加班则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给化工厂的生产、经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王某一次性赔偿化工厂3000元。一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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