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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分类

2015-03-18    作者:吴玲律师
导读:精神病人犯罪了,是不是所有都是需要附上刑事责任的呢?哪些情况下,可能是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哪些是限制性行为责任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

精神病人犯罪了,是不是所有都是需要附上刑事责任的呢?哪些情况下,可能是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哪些是限制性行为责任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吴玲律师办案心得:“历寒暑以求成,沐风雨以发展,瞻天下以存正义!”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办案要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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