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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

2016-01-15    作者:张涛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3日,原告高某与被告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协议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认购某小区2幢6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24.17平米,单价为3900元,房屋总价款为484263元……当日,原...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3日,原告高某与被告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协议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认购某小区2幢6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24.17平米,单价为3900元,房屋总价款为484263元……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购房款48426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原告于2014年入住涉案房屋,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认为,双方只是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原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7天内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未建立,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遂发生纠纷。

 

评析:

 

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对房屋的单价、面积、总价、房号等内容均有明确的约定,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已经收受购房款,原告也已经入住,故认定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本案中双方对房产证的办理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本案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被告应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法官提醒:

 

《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住建部指定的范本,合同中对购房人和开发商的权利义务均作了详细的约定,且要求签订后需在当地住建部门上网备案。随着商品房买卖交易的日益增多,购房人在买房过程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很有必要。一旦开发商有违约情形,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购房人的权益。

 

  • 张涛律师办案心得: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权属、拆迁、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专业房产律师应指导当事人规避、防范风险,理性、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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