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张女士于201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3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张女士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对儿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儿子由张女士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支付方式为每季度初一次性支付本季度抚养费2100元,直到儿子年满18周岁。马某按时支付至2015年3月。尔后,他因单位裁员失业,拒绝再支付抚养费。张女士虽几次与马某联系,但马某均称,自己失业,无收入,符合减免抚养费的情形。马某的说法有依据吗?
评析:马某以失业为由拒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9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是否有经济收入,都必须承担子女的抚养费。马某属于有固定收入者,虽失业,但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更何况马某在签订协议时对自己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经济状况及支付抚养费对自己造成的经济负担应是认知的,其暂时的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减免抚养费的理由。(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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