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构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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