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被害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指派唐波律师担任 被害一案的代理人,现就 被害一案向贵院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生效案例等,并查阅了 提供的下列文件之复印件,包括:
1.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大司鉴中心【 】尸鉴字第 号)。
2. 家属自书的控告书。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的前提之下,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述文件反映的基本事实
因与 存在感情纠纷而发生争执, 年 月 日, 到 家与其发生争斗、扭打,并在案发现场发生水果刀一把。 从 家附近一直追着对 进行殴打,一直追打到距离 家200米左右的菜地,据二位目击证人( 父亲、 邻居)证实, 使用了掐脖子、抓下体等方式对 进行人身伤害。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大司鉴中心【 】尸鉴字第
号)鉴定意见: ,符合心源性猝死;生前肢体冲突(左肩前、左腕桡侧表皮剥脱)、情绪激动等是导致心源性猝死的诱因。
二、关于 被害一案问题的法律意见
根据法律和案件材料反映出的事实,本律师认为: 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上, 有明显伤害 的意图,主动到 家去对其进行伤害,到一直追着 进行殴打。客观上, 已经对 进行了伤害,并与 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从尸检报告看出死者 左肩前、左腕桡侧表皮剥脱, 伤害 的行为,且案发时,正值严冬,死者着装严实,已经造成 左肩前、左腕桡侧表皮剥脱,可见其伤害力度。 的故意伤害行为与 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不论介入因素(本案可能为冠状动脉性心脏病)是否起决定作为,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 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 与 存在长期情人关系,对 的身体状况是非常了解。且案发原因,系 提出分手,继而 对 进行伤害。依据相应生效案例,在处理因双方互不认识,而发生争吵厮打引发心源性猝死时,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本案中的,案发原因、案件的发起、双方了解程度、伤害过程、伤害程度等综合原因来看, 伤害 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上因其伤害行为也与 的死亡结果的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伤害 的行为造成其死亡的结果,不论是必然还是间接的偶然,均不影响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罪。
三、小结
现衡东县公安局已经以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贵院移送案件材料。
本律师认为, 故意伤害 致其死亡一案, 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被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仍为监视居所,本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人命案件,采取监视居所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威慑力不够,可能会影响案件进程。本律师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 变更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 执行逮捕、进行羁押。
四、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发表法律意见。受制于其他没有向本所律师透露的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力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和默示的保证。
3.律师同意委托人就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用作其委托目的,但不得因引用或使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院参考。未经本律师允许,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任何证据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唐波
2015年 月 日
唐波律师办案心得:有事,请跟我的律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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