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程玉伟律师 > 新三板挂牌避税技巧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避税技巧操作实务

2016-03-23    作者:程玉伟律师
导读:深度解读新三板公司避税原则和技巧 一、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目前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的处理政策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

深度解读新三板公司避税原则和技巧

 一、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目前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的处理政策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总结来说,新三板企业的税收政策为“一个中心,一个基本点”,以遵守文件规定为中心,没有明文规定则以上市公司税收政策为基本点。

新三板企业税收要求与其它企业并无太大差别,同样遵循税法。目前我国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红利股息的税收政策。

1.税负问题或称挂牌绊脚石?

一直以来,税负成本都成为一个中小企业无法避免的痛。中国的税负成本之高,中小企业只能在和税务部门的“斗智斗勇”中求生存。而税负问题也成了企业挂牌的绊脚石。一些在挂牌前为了避税进行操作利润的企业,一旦计划要迈进新三板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业绩究竟该怎么算。按要求来说,挂牌前两年的利润需要进行披露。然而,按照少开票的业绩,对挂牌时企业的估值是不利的。因此,挂牌时是否需要补税,就需要税务师和会计师计算一下是需要补交的税费高还是规范企业后挂牌新三板融资获得的收益高。事实上,在没享受到挂牌带来的好处之前,就让企业承担对挂牌前业绩的整理成本,也并不太现实。所以,对企业来说,挂牌前的业绩的整理成本,一定要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场也应该给中小企业足够的包容和鼓励,来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2.新三板公司涉及的纳税义务

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出台了有关企业转让方、个人转让方、以及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相关的税收政策,对有关纳税事项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然而,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因此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通过合理避税方法来降低交易税负。

3.新三板合理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就是说企业通过合乎法律法规的正当手段规避或者享受税收优惠。通常来说,新三板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避税: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可以利用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扶持与补贴政策进行节税。

(2)营改增制度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税负。

(3)可以利用多企业(集团)税务架构设计进行避税:在海外投资中,企业可以通过良好的税务架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一系列特殊载体公司并以适当资本形式注入,使得从海外项目或资产到我们投资主体的国际税负综合最低。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对持股架构、资本架构的设计进行避税。

(4)合伙持股更节税:为激励员工的目的,多数挂牌企业会在股份制改造前实施股权激励。作为股权激励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应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能性以发挥其税务优势。另外,许多地方对合伙企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5)关联交易尽量少: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的目的,会对关联交易非常关注,特别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关联交易必须公开披露,也应该格外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需要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不应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虚构关联交易,同时也应该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此来减少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6)合理的员工薪酬体系与福利制度:账务中会出现一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尽量规避这些不能再税前扣除的科目。比如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员工医药费,可以按交通事故放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样年度所得税清缴时必须调增,如果放在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也是可以的,这样就合理规避了企业所得税。 二、“新三板”企业税收立法与挂牌前后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关于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情况;(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前的主要税务风险点;(三)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资本运作的税务风险。(一)关于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情况。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应该说整体是滞后的,专门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只有两个,一是印花税,二是个人股息红利分红个人所得税,都是2014年发布的。印花税方面。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规定为: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上述政策完全是参照沪深两市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立法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新三板企业可以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我认为是不能这样理解的,基于国家战略考虑,国家针对沪深两市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情形,无特殊规定,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等政策的一般规定处理。但是,有一个好消息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大家知道,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沪深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如果按照这一精神处理,对投资者是一大利好。但是,针对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上市公司针对限售股转让尚征税,新三板更无不征税的理由;考虑到我国税收执行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主管税务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限,企业还是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事先沟通确认,以防范风险。尤其是,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税收文件——《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以下7种情形均按照股权转让征个人所得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并且,按照67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定要注意这个规定,给个人股权转让带来很大的风险和税负压力。期间,华税律师也曾作为代表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的司长进行对话,提出了我们的意见,有望进行调整,但是目前67号文还在继续执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按照67号文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因此,按照该规定,新三板中的“对赌协议”的安排,对于将来可能“退回”的收益也要按规定纳税,但是,根据现有政策并无可以退税的规定。这是很不合理的,这也是我国税法不尽完善的一个表现。由于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很多股权交易可能因此无法进行,目前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没有像针对企业股东一样出台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所以高昂的税负可能严重阻碍交易的推进,近期我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从最终的效果来看,这个税负最终会反应到交易的价格上,无疑买卖双方都是利益受损方。此外,需要向大家介绍的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税收立法的频繁时期,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重要立法正在进行,无论是对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整体来看是税务管理会更加规划,企业不合规行为的法律风险会增加。上述税制改革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营改增”的快速推进。根据最新发布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97条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目前一般会承担补税、滞纳金的责任,税收征管法修改后,则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全面“营改增”后,在增值税体系下,“虚开”“代开”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上述情形,个人和单位所受的最高处罚可判无期徒刑。这对于很多单位利用不合规发票冲账等行为,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营业税普通发票消失后,在增值税体制下,这种做法无疑会引发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前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其中,特别要强调以下几项:1、存在欠税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2、存在补税行为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补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3、存在偷逃税行为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4、发票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 律师与总裁,是天然的朋友,合作共赢,共创辉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无商不活,无法不稳。律师与总裁,是天然的朋友,合作共赢,共创辉煌

    关注微信“程玉伟律师”(微信号chengyuwei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程玉伟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程玉伟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