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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设计的问题

2016-03-28    作者:雷马卫律师
导读:《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童某某等诉上海XX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调整一个公...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童某某等诉上海XX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

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调整一个公司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必备性文件,它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但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它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认为,基于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已故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然而一旦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继受取得资格的股东就应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股东权利,而不应当对其股东权利加以随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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