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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和效力

2016-03-29    作者:雷马卫律师
导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顺序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四个)1、双...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一、顺序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

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相关知识】不安抗辩权

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

(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不安事由),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偾务的;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①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②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加速到期制度。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③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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