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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看看代表委员们怎么说

2016-04-05    作者:律师
导读:【小爱说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小则争执不断、拳脚相加,重则撕破脸皮、离婚收场。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专项调解服务及相应疏导、缓冲机制将成为政府部门未来营造社会家庭和谐氛围的重点。关于婚姻家庭纠纷,...

【小爱说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小则争执不断、拳脚相加,重则撕破脸皮、离婚收场。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专项调解服务及相应疏导、缓冲机制将成为政府部门未来营造社会家庭和谐氛围的重点。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看看代表委员们怎么说

    在代表委员们针对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提出自己的议案或提案之前,我们先看一组来自2014年的调查数据:

一、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

二、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2年递增

三、2014年全国妇联系统共接待办理婚姻家庭类信件15万余件次

四、80后成为离婚主力军

     从这组来自民政部、全国妇联系统的数据看,我国离婚率在不断攀升,离婚人群年轻化。婚姻家庭纠纷虽然是家务事,可一旦处理不好,极易激化矛盾,导致家庭解体,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那么,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如何防止持续走高的离婚率?我们一起来看看代表委员们怎么说吧!

全国政协委员张黎明

推进政府购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服务

    “上海、广东等地的实践证明,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向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购买专业化的服务,是一个‘双赢’的有效措施”。全国政协委员张黎明提出建议,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服务。

     “在基层,真正具备婚姻家庭调解相关专业知识的调解人员很少,专业性的欠缺直接影响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成效。”

    “但是,缺少专门的工作经费,仍是普遍面临的问题。”张黎明委员举例说,湖南省2014年在15个区县试点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点工作经费5万元、合计75万元均来自省妇联办公经费,受财政政策限制,2015年湖南省妇联已无法提供这方面资助。“经费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张黎明委员认为,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建设,上海、广东等地的实践已经证明,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专业化队伍的重要性和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的有效性,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进。

全国政协委员黄廉熙

建立离婚疏导机制

     黄廉熙介绍,离婚率年年增高的情况下,一些地区也相应地探索推出了离婚疏导举措,如黑龙江有婚姻评估机构,上海有收费式的离婚咨询工作室,也有婚姻危机干预急诊室,还有心理机构推出婚姻家庭和谐度或续存值测试,对意向离婚夫妻进行婚姻心理疏导和沟通,强化前置性干预的作用,对降低离婚率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黄廉熙指出,建立离婚疏导机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整合部门和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黄廉熙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婚姻家庭文化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妇联组织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发展家庭和谐包容的文化、构建婚姻责任之爱的文化,提高婚姻家庭成员的文化素养和角色意识。另一方面,要开展婚姻家庭评估服务。民政部门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创办婚姻评估机构、婚姻危机疏导机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机构等,为有婚姻危机的家庭提供相关服务,促进婚姻家庭矛盾修复、健康和谐。

刘璠等7位全国人大代表

建议离婚设3个月缓冲期

    刘璠等7位人大代表认为,《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当场领到离婚证。但离婚程序简化的同时,也为那些易冲动,但又尚未达到离婚程度的夫妻简化了步骤,使得草率离婚得以实现,出现“今结明离”甚至“朝结夕离”的现象。同时,离婚手续的简化也使部分人出于利益驱动,为了规避债务、限购、计划生育政策,获取优惠房贷,获得更多拆迁征地补偿等目的,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

     为此,刘璠等7位代表建议,《婚姻登记条例》中行政程序离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修改为“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制度上减少政策性离婚和冲动性离婚。

     他们解释,缓冲期也是民政机关的审查期,对有其他企图的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增设婚姻缓冲期,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因一些生活琐事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决定,引导婚姻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杜绝“假离婚”。因为很多“假离婚”的目的具有时效性,若无法及时离婚,其“假离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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