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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巡精品案例要旨概览

2016-04-05    作者:程玉伟律师
导读:目录:★跟单信用证下持有提单的开证行享有何种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适用★足协是否构成垄断?★选择不同路径申请行政赔偿对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影响——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问题★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


目录:

★跟单信用证下持有提单的开证行享有何种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适用

★足协是否构成垄断?

★选择不同路径申请行政赔偿对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影响——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问题

★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涉港案件中法律分割适用 

★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认定 

★未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无效? 

★股权转让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及其后果的承担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的认定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跟单信用证下持有提单的开证行享有何种权利?

审判长(承办法官):刘贵祥(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

合议庭成员:刘敏(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高晓力(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提单既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谁持有提单谁就当然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其依法正当地向承运人行使提单权利,应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亦即以一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单持有人享有不同的权利。虽然提单的交付可以与提单项下货物的交付一样产生提单项下货物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提单持有人是否就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应取决于其所依据的合同如何约定。在本案中,虽然建行荔湾支行履行了开证义务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提单,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移转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为建行荔湾支行在取得提单时即已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至于本案所涉《信托收据》的性质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信托收据》中约定建行荔湾支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并委托蓝粤能源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但由于建行荔湾支行并未将案涉提单或提单项下货物交由蓝粤能源处置,因此《信托收据》亦不能作为其取得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合同依据。此外,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该约定也因构成让与担保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不过,虽然当事人之间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该约定仍具有合同效力,且通过对当事人所订立《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附件)进行解释,亦不难看出当事人之间有设立提单质押的意思表示,故在建行荔湾支行仍持有提单的情况下,应认定本案构成提单权利质押,建行荔湾支行对处置提单项下货物所得价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适用

审判长(承办法官):周帆(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合议庭成员:黄金龙(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宫邦友(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法律不会要求当事人徒为毫无意义之行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须以先行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而无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应当认为其所针对的是公司治理形态的一般情况;对于确属股东申请无益即客观事实足以表明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可能接受股东的上述申请的情况,应当认为已经“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公司法的本意并不要求这种情况下的股东代表诉讼,仍然要经过“书面请求公司机关起诉”这一前置程序。在此场合,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足协是否构成垄断?

审判长(承办法官):刘贵祥(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

合议庭成员:刘敏(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李伟(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足协作为我国足球管理体制、足球市场化运作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其性质到底是市场管理者还是经营者,亦或二者兼具?其参与足球市场的行为是商业经营行为,还是行政管理行为?足协在新兴还未成熟市场化运作的五人制足球联赛组织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与其他市场经营者之间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交往,还是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本案在深入分析我国足球市场运作现状和旧有足球运动管理体制沉疴的基础上,对案涉相关市场的界定,非典型市场机制下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行政垄断、滥用市场地位和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认定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裁判标准,并期以此引导我国正在建立和发展的足球市场和足球产业的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选择不同路径申请行政赔偿对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影响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问题

审判长(承办法官):于泓(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合议庭成员:宫邦友(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李伟(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1、因法律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起诉期限,故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当首先确定其请求属于上述哪种类型。请求人明确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要求赔偿的,应认定请求人系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无需亦无权对其诉请再进行解释,尤其不能对请求人的诉请进行分割并选择性的解释。

2、请求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其起诉若超过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即使未超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时效,人民法院亦应根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债券承销人向认购人兑付债券本息后对发行人的给付兑付款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审判长(承办法官):黄金龙(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合议庭成员:刘敏(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高晓力(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中的“不特定对象”是指最终债券认购人。

2.代发行人垫款向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的债券承销商“成为债券持有人”的意义,是取得向债券发行人请求兑付债券的权利,但在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方面与债券最终认购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审判长(承办法官):宫邦友(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刘敏(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孙祥壮(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涉及两方面事实认定,一是借贷本金事实的认定,二是涉及是否存在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事实认定问题。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形下,法官首先应当穷尽方式追求客观事实,以期还原事实真相。如果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无法完全匹配或者无法证明完全匹配甚至相悖,应当采纳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真伪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判断、证据的真伪。利用诉讼程序制度通过逻辑性地演绎推理探求法律事实,并将此作为裁判依据,是民间借贷案件大额现金交付主要事实认定的关键。

★涉港案件中的法律分割适用

审判长(承办法官):高晓力(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合议庭成员:刘敏(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李伟(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应当参照我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理论,针对涉及的不同问题采用分割方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本案涉及的定性、程序事项适用法院地法——内地法律;先决问题因涉及法定继承、夫妻财产关系,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内地法律;合同争议本身以及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律。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其选择适用的香港法律。

★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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