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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为戒毒私自运输戒毒药品美沙酮触犯刑法获刑

2016-04-05    作者:李春珍律师
导读:正义网西安3月18日电(通讯员付金兰)3月15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庭公诉了一起毒品美沙酮的案件。被告人艾某某因运输毒品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被告人艾某某1991年生人,维吾...

正义网西安3月18日电(通讯员付金兰)3月15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庭公诉了一起毒品美沙酮的案件。被告人艾某某因运输毒品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被告人艾某某1991年生人,维吾尔族,系新疆喀什莎车县人,其于2011年染上毒瘾,后在当地办理美沙酮戒毒治疗卡。因为要去武汉打工,艾某某在戒毒治疗中心门口从一名男子手中花费500元,购买美沙酮282.3克,打算带到武汉服用。2016年1月21日,艾某某乘坐乌鲁木齐至西安的Z136次旅客列车,2月23日9时许,在西安火车站出站口被民警当场查获。

因为美沙酮在我国作为戒毒药品低价,每日按量发放,且采取户籍地主义,很多想到外地打工的吸毒者,一般采取口服截留或者向他人购买的方式,带一些美沙酮到外地。在《武汉座谈会纪要》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一些地方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2015年5月18日之后,根据《武汉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艾某某运输的美沙酮折合海洛因为14.11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在办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吸毒者对运输美沙酮认定为犯罪,以及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处以极高的刑,都产生极大的不理解,认为他们把美沙酮从甲地带往异地的目的还是戒毒,不认定评价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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