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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团变脸拒付工资 恶意欠薪老板获刑-上海律师

2016-04-13    作者:孙奎律师
导读:2009年,麻某创办浙江省永嘉县百川京瓯剧团,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在永嘉县碧莲镇的一个村子里。同时,麻某雇佣了阿国、阿银等20多名员工从事戏剧表演。后因麻某经营不善,到2014年4月下旬,戏剧团共拖欠阿国等19...


2009年,麻某创办浙江省永嘉县百川京瓯剧团,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在永嘉县碧莲镇的一个村子里。同时,麻某雇佣了阿国、阿银等20多名员工从事戏剧表演。后因麻某经营不善,到2014年4月下旬,戏剧团共拖欠阿国等19名员工工资39万余元,麻某选择关停、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与员工失去联系,以逃避支付员工工资。

2014年7月,阿国等19名员工向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随后,永嘉县人社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麻某仍未支付员工工资。为此,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对麻某提起公诉。

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麻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庭后指出,工资是劳动者主要的生活来源,恶意欠薪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经法庭调查发现,在2014年3月份至7月份之间,麻某所持有的银行卡内仍有较大的资金流转,但没有用于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孙奎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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