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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修订9个实施细则:取消有价证券保证金6个月时限

2016-04-14    作者:程玉伟律师
导读:今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9个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取消包括标准仓单在内的有价证券每次作为保证金使用最长期限(6个月)的限制,使用期限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有价证...

今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9个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取消包括标准仓单在内的有价证券每次作为保证金使用最长期限(6个月)的限制,使用期限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有价证券有效期即可。同时决定取消纸质仓单。

原文如下:

为切实落实证券期货监管会议的精神,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作了修订,已经本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公布。

为确保各实施细则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

一、修订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即时入场的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七十二条)、交割货款收付规则(涉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五十九条),自2016年9月27日(含该交易日连续交易时间,即9月26日21:00)起实施。

二、本次其他修订规则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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