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初字第12207号
原告耿×1,女,1999年1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系原告之母),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
被告耿×2,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1与被告耿×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耿×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1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隗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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