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徐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份,李某称其资金困难,请求徐某为其提供帮助,徐某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一直很好,就同意向李某出借现金200000元,并以武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当时两人口头约定,徐某可随时要求李某偿还该笔借款,李某不得拒绝。2015年3月份徐某因资金紧张,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李某以无款为由未予及时归还,后徐某又向该食品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该公司以欠条公章为李某私自加盖为由一直拒绝支付,徐某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问询解决问题的办法。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接到徐某委托后,通过对本案认真仔细的研究后发现:欠条加盖印章时徐某和李某均在场,被告并无加盖印章时存在胁迫、利诱情形的证据,加盖印章后,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在欠条上写上“武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字样,证明该公司对加盖印章事实的认可。本律师书写《民事起诉状》代表徐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某支付欠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以该欠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请求判决被告武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经过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书:1.被告李某确认尚欠原告徐某欠款200000元,应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徐某还清欠款;2.被告武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属于典型的熟人民间借贷纠纷,大多数人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不注意证据的保存和权利的请求,极易出现证据不足或已过诉讼时效导致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本律师建议即使熟人之间的借贷也应注意证据的存留和权利的行使,避免产生纠纷因无证据证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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