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报警称遇迷魂党
14日,广东一位女子报警称,自己可能遇上了“迷魂党”。吴女士回忆,前晚8点左右,吃完晚饭,她带着女儿出来散步,在街上,突然一个男子出现在他眼前,她和男子的近距离交流只是几秒钟,但她很快就感觉不对劲了。感觉不对劲的她赶紧抱着孩子离开。回到家一个小时,她的后脑勺都像被人打了一棍,痛的。虽然男子没有追上她们,人和身上的财物都安然无恙,但回忆起事发经过,吴女士还是觉得,没那么简单。
事发后吴女士也向当地警方报案,但警方没有立案。
之前,我国各地也发现多起所谓的“迷魂党”报案,但没有一起被证实。多都是被骗后的自圆其说。同时警方也表示,有这种保护意识是好的。虽然目前并没有“迷魂药”,但有些麻醉剂犯罪还是要预防的。
吴女士的报案之所以不被立案,是因为她说的事情尚不符合立案标准,我们来看看公安机关立案有哪些标准呢?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
(一)有犯罪事实
即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张宇鹏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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