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生育能力去南方买孩
14日,齐鲁晚报A04版刊发《幼儿园门口被拐河南女童聊城获救》一文,在河南山东两地警方联合行动后,5岁女童月月在莘县被成功获救。记者了解到,事发幼儿园名为许楼幼儿园,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毛庄镇,因为紧邻106国道,来往车辆络绎不绝。12日下午,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幼儿园门口附近,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他冒充孩子家长的朋友,拐走了月月。大约一个小时后,月月的父母来接孩子,发现孩子不见了,紧急报警。
太康县警方一路查找追踪,13日上午,终于在莘县警方的配合下,将女童解救。随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被带回太康县审讯。记者从当地警方处获悉,杜某某是聊城人,有犯罪前科,目前已经和妻子离婚,因为无生育能力,便产生了收养个孩子的想法。他打听到南方一个省份有孩子要“出售”,便自己驾车一千多公里赶到,由于嫌对方要价高,杜某某一人驾车返回,沿106国道一路向北行驶。
民警介绍,杜某某确实患有直肠癌,经过之前的治疗有所好转。杜某某在返回的路上伺机作案,准备偷一个孩子回去自养,于是行驶到许楼幼儿园门口时,将月月骗上车逃离。
之所以民警用13个小时才抓到杜某某,是因为他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并试图躲避追查。尤其是他本可以从太康当地上高速,但舍近求远,绕道兰考才上了高速,故意多绕了几个县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5岁的月月家境贫寒,其父亲老魏今年51岁,属于老来得女。据介绍,老魏由于家庭贫困的原因,年轻时未能娶妻成家,直到数年前,他“捡”来一名患有精神障碍的流浪妇女回家,才组成了家庭。目前,两人膝下有两个孩子。
据老魏介绍,他长期靠捡拾废品、打零工为生,他的家距月月上学的幼儿园仅有0.5公里。平日,他在太康县城郊区捡废品,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留在家中,月月由他本人或邻居帮忙接送。
事发当天下午,老魏感觉自己在5点多孩子放学的时候,能够及时赶到幼儿园,便没有再麻烦邻居帮忙。但是,他“失算”了,直到下午6时左右才到幼儿园。
得知月月已经离开幼儿园的消息,老魏最初以为邻居“不吭气儿”帮忙接走了,便去邻居家找寻。发现并非如此后,时间已经接近晚上7时,老魏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1.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
3.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
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杜某某无生育能力,拐骗月月自己抚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拐骗儿童罪,其多次逃避侦查,行为性质恶劣,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张宇鹏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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