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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的免赔额是否有效

2017-01-14    作者:白德营律师
导读: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的免赔额是否有效案情回顾:2014年11月份,嵩县车村镇进行乡村公路改建工程,该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该工程发包给金刚路桥公司,总标的为2400万元。根据工程要求,承包人必须对该工程进行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的免赔额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份,嵩县车村镇进行乡村公路改建工程,该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该工程发包给金刚路桥公司,总标的为2400万元。根据工程要求,承包人必须对该工程进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2015年3月28日金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持有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协议合同书到平安保险公司洽谈该业务如何办理,费率是多少?

经平安公司保险的业务员对工程进行核算,保费最低为65000元,但必须约定免赔额,根据该工程量,保险公司经核算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物质损失的免赔额最低为3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免赔额为5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也是以高者为准。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并将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对公司金刚公司的经办人进行解释、说明,并交付其一张投保单,并告知如果金刚公司能接受就在投保人声明处盖公司的公章。并且告金刚公司的工作人员投保人的信息和保费费率、保险金额及免赔额必须系手写。2015年4月10日,金刚公司将保险费以现金刷卡的形式支付给平安保险,并将盖公司公章的投保单一并交付保险公司予以存档。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一并将保险发票、保险单、保险条款交付给金刚公司的经办人员,保险单约定保险责任的期间为2015年4月11日凌晨止2016年4月10日24时止。

2015年5月10嵩县突降暴雨,造成正在施工的工程主体路面塌陷,部分土方被瞬间冲走,未凝固的路面出现裂痕。金刚公司第一时间报险,保险公司也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到现场勘查。经双方协商,由保险公司委托有权威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评估,经评估此次暴雨给金刚公司造成损失为26万元。金刚公司以此结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此损失未达到理赔的起点为由,拒绝理赔?

焦点问题:平安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白德营律师: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它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投保单以证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的作出的一种承诺,以证明投保人同意投保。该投保但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一种凭证,各方的权利义务与缔结保险合同约定的诸多内容均在投保中予以提现,该凭证属于保险人所有。而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作为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内容,属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以对投保单中约定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

金刚公司在投保单处盖章的行为,是对投保行为的一种承诺。该承诺,可以证实三个基础事实。第一、双方存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即谁是投保人或受益人,谁是保险人,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建筑工程物质损失部分即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和第三者责任的赔偿两项。第二、保险金额分别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建筑工程物质损失部分即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2400万元。第三者责任事故每次赔偿限额为2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第三、物质损失和三者损失均有免赔额(率),前者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为3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后者为每次事故对财产损失每次免赔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也以高者为准。

且金刚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中关于投保人声明的部分写的非常清楚。即本人兹声明上述内容填写属实,本人已确认收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具体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已经付费约定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立即,并同意投保。后该公章确认。

我个人认为,该合同条款不存在任何免除一方的责任加重另一方义务的情形,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及免赔额(率)的条款合法有效。该条款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来讲属于特别约定,且该条款无论从概念、内容还是法律后果等均通俗易懂,不会引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阅读和理解困难或者理解歧义。建筑工程险属于商业险的范畴,商业险保险是有别于机动车中的交强险,商业险完全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缔约自由的原则订立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保险合同进行约定。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及保险金额的约定,是与保险标的的危险性、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相对应的。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该份损失结论书系公估公司基于双方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由平安保险公司出面委托对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的评估。评估公司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分析事故的原因、结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投保比例、免赔额(率)等原因最终得出的损失金额为:26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起损失未达到保险公司应该理赔的起点,故保险公司拒赔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我深知作为一名法律人,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固然重要,但要遵守规定,千万不要利用技巧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做为一名律师,深知我身上的担子又重了不少?因为诸多保险常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的甚至连听都没有听说过。作为一名保险金融方面的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而道远,诸多保险常识还需要我们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普及,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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