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二、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转自网络
宋一祺律师办案心得:立足案情、精研法理、穷尽举证、缜密细致、不留死角、尊重各方、互动沟通,能够做到以上几点并掌握庭审规律的人,才可以称得上一个优秀的诉讼律师。
关注微信“宋一祺律师”(微信号songyiqi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宋一祺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宋一祺律师领衔的思科律师团队,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超值法律服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