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因琐事争吵并发生抓扯,妻子一怒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其夫实施家庭暴力。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作出裁定,认为何女士不符合申请条件,驳回何女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申请人何女士称,其夫曹先生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2016年4月12日晚,曹先生对其实施了殴打,何女士曾向妇联、居委会进行反映。6月12日,曹先生再次对其进行殴打,何女士遂向九龙坡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曹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何女士及其近亲属。
接到何女士申请后,承办人专程前往何女士所在社区走访调查。社区工作人员证实,何女士与其丈夫感情不好,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社区曾多次接获何女士求助。但因双方争执发生肢体冲突、由社区工作人员出面进行调解的情形仅有一次。
在获悉相关情况后,法官与双方取得联系,邀约双方到社区面谈。面谈中,法官了解到,何女士与曹先生均系再婚,曹先生已年近七旬,年长何女士十余岁,双方在性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此夫妻之间经常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同时承认,双方曾因何女士返回家中拿取财物发生推搡和抓扯,但并非暴力殴打。
根据查实的情况,承办人认为,何女士的申请并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据此,九龙坡法院作出了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定条件,不可滥用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的一大立法亮点在于第四章专章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申请主体、申请方式、管辖法院等内容。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该条文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并通过社区了解,何女士与其丈夫虽夫妻感情不佳,经常发生冲突,但没有达到经常性在身体或者精神上施加暴力的程度,因此何女士的情况并未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经出现了滥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部分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对该制度存在误解,只要夫妻间出现不和、争执或动手等行为,就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这是一种错误观点。
承办法官指出,即使夫妻感情恶劣,甚至出现动手抓扯乃至暴力殴打的行为,也必须在法律上符合“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现实威胁”的认定条件,在此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将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夫妻不和就达到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更不意味着只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符合条件者,法院将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院也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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