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一审被告):陈某
被反诉人(一审被告):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某区。
被反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被反诉人(一审第三人):衡阳市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
反诉请求:
1、请求贵院判决被反诉人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衡阳市某贷款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给反诉人。
2、请求贵院判决被反诉人承担笔迹鉴定费3万元。
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王某诉反诉人陈某民间借贷案,经(某)湘某民终某某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贵院重新立案,反诉人向贵院申请了笔迹鉴定,现鉴定结果已经明确,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帐凭证并非反诉人陈某所书写。
被反诉人王某在原一审时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反诉人的银行帐号,致使反诉人举债过日,并承担支付了高额的利息。现向贵院提起反诉要求赔偿,诉求被反诉人王某承担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
被反诉人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一审、(某)湘某民终某某号均承认,本案所涉款项被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卷走,并自认为实际借款人,且出具的对帐单显示衡阳市某贷款有限公司对此是明知的。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某贷款有限公司对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一事应当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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