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双洋律师
信用卡在异地被盗刷,损失谁来赔
一、 案例回顾
张华(化名)系一名中学老师,作为一名守信的老教师,其拥有一张20万信用额度的行用卡。张华平时工作很忙,周六陪家人一起到周王城广场散步,突然接到短信提醒,提示他的中国XOOX银行信用卡分别在郑州市万客来超市及国美电器被盗刷114677元、72567元。张华看到短信后刚开始觉得可能是骗人的,自己的卡明明就在身上,怎么会被刷了呢?便和妻子开玩笑说现在的骗子什么诈骗短信都发,但张华的女儿听到后感觉不一定是假的,因为其大学同学的信用卡也这样被莫名其妙的盗刷了,就提醒爸爸小心,赶紧拨打XOOX银行客服电话查询,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卡上的金额几乎被刷完了,这下被刷了近20万元,顿时傻眼了,这莫名其妙的被刷的钱,该怎么办?损失的钱难道要自己还吗?
张华第一时间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史双洋律师联系,请求帮助,并委托我全权处理此事,帮张华维权。
二、法律分析
接受咨询后,立即让张华挂失该XOOX银行信用卡,并拨打110报警,携带着该信用卡和办案民警做好笔录,并和XOOX银行协商处理此事。但是,XOOX银行的态度十分强硬,XOOX银行一直在催要该笔刷的款项,并说要起诉张华追讨透支款项,而公安那边迟迟不见破案,实在是感到万分的冤屈。
了解到时间紧迫,作为张华的全权委托人,在无法和银行达成协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并设计了诉讼策略,建议直接起诉XOOX银行。
此案中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案涉信用卡是否被盗刷;二、如被盗刷,XOOX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一)首先,该案涉信用卡被消费187244元的地点为郑州市万客来超市及国美电器,而张华事发时人在洛阳。其次,XOOX银行确认涉案信用卡消费时需要持卡人本人签名,而张华提交的中国银联交易凭条显示持卡人签名为“张三(化名)”,并非张华本人。最后,张华发现案涉信用卡被消费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了张华报警时向公安机关准确提供了案涉信用卡的卡号,并陈述事发时案涉信用卡一直在张华的身上,而公安机关也将这一事实记录在案,并未提出任何怀疑,应推定张华在报警时已向公安机关出示了案涉信用卡。综上所述,应当依法认定案涉信用卡被消费187244元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盗刷的事实。
(二)在案涉信用卡合同关系中,XOOX银行负有保障案涉信用卡账户安全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持卡人对银行的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凭密码交易条款的约定并不能免除银行的相关责任及义务。从信用卡的性质来分析,持卡成功消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持有信用卡,二是掌握了该卡的密码。由此可见,鉴别伪造的信用卡以防止账户款项被盗取,是银行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本案中,XOOX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信用卡,即没有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涉案信用卡内的款项被盗取,存有过错。综上所述,XOOX银行应当对张华信用卡被盗刷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案后感想
接触该案件后,深知作为一名法律人,很多法律知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需要律师来指点、帮忙,作为一名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而道远,诸多法律常识需要我们用活生生的案例去普及,去宣传。
同时,针对如今社会频发信用卡被盗刷,个人信息难以得到有效保密,建议大额信用卡可以购买个人银行卡盗刷保险,案例后附上《平安个人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仅作借鉴。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作者介绍:史双洋,男,汉族,目前执业于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系蓝锐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部主任律师。目前是《洛阳晚报帮帮团成员》。2016年度被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评选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服务的单位:
栾川县合峪镇人民政府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
业务预约电话:15037976500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长厦门街交叉口863创智广场1栋2209室。
附近有70路、80路、42路、96路、伊滨区专线等公交车
参考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共同组成,以确定您、被保险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银行卡指: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三)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五)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以上账户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银行发行、管理的账户。如果保险单对所承保的银行卡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若由于本条款第四条约定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对被保险人为此遭受的资金损失,我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请注意,出现下列情形或损失的,我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遭受的资金损失;
(二)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账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中的资金损失;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时起,72小时以内(含)没有挂失或冻结银行卡;
(六)您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史双洋律师办案心得:擅长用“诉讼成本理论”帮当事人分析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让每一个受害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是我做律师的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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