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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收受律师回扣获刑六年

2017-03-06    作者:郭少军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3年,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被告人刘工和浙江某高校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泽※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胡某在上海见面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两人以后合作代理案件。具体由刘工给胡某提供案源,胡某负责代理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被告人刘工和浙江某高校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泽※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胡某在上海见面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两人以后合作代理案件。具体由刘工给胡某提供案源,胡某负责代理案件。2013年6月初,刘工给胡某打电话,让胡某到兰州来给其介绍案源,胡某到兰州后,刘工将甘肃三源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王元新介绍给了胡某,并告诉胡某,三源公司诉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拉铆钉合同纠纷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王元新马上要向最高院上诉,让其争取担任三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向王元新极力推荐胡某,在刘工和胡某的共同努力下,王元新决定由胡某担任三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先向胡某支付了该案的第一笔代理费100万元。胡某基于之前的合作代理案件的口头协议和考虑到以后和刘工的继续合作关系,从100万元中分给刘工50万元,通过建行账户转给刘工,作为这次合作中刘工应得的份额。 

2013年7月,刘工又根据其之前和胡某的口头协议,将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的兰驼集团公司诉常州柴油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称常银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介绍给了胡某,胡某根据刘工的建议,和常银公司谈好诉讼代理事项后,常银公司通过由其控股的兰州万通公司分两笔共给胡某支付了210万元代理费,胡某在收到第一笔80万元代理费后,将其中32万元现金给了刘工,作为刘工在本次合作中应得的份额。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工做为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240.9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在侦查过程中,让家属配合,退回全部赃款,法庭审理中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工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款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刘工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刘工在侦查机关以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交代的是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他受贿事实,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属同种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代同种犯罪的不属于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律师说法

前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郭少军律师点评:

在各级法院中,存在一些缺乏原则性的法官与司法掮客勾结,将自己承办的案件介绍给律师,从律师身上收取“回扣”的情况,给司法环境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这类案件一般较难调查取证。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其他的证人证词相互印证,且有银行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足以证明被告人的受贿行为。

  • 郭少军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辩护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刑事律师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好丰富的实践经验。刑事被告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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