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担保责任,赔偿的钱如何追讨
(银行篇)
一、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9日,案外人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小贷公司)与被告赵钱孙签订了《生意贷借款合同》,约定平安小贷公司向被告赵钱孙提供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8月29日,贷款月利率为0.65%,还款方式按月付息还本,到期偿还剩余本金。同日,原告与被告赵钱孙、平安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赵钱孙在《生意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周吴郑向原告出具《反担保保证书》,为被告赵钱孙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平安小贷公司按约发放全部贷款,被告赵钱孙在支付第一期费用后,未在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催收无果,诉至法院。
二、 律师观点
此为真实案例,由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洛阳专业律师史双洋律师要点:
① 具体诉求:
请求判令:一、被告赵钱孙偿还原告代偿款391,385.88元;二、被告赵钱孙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周吴郑对被告赵钱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 追偿权的取得及连带责任的追究:
因被告赵钱孙未能按约履行偿还平安小贷公司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作为担保人已依约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依法取得追偿权,有权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向被告赵钱孙追偿已支付代偿款及相关律师费。被告周吴郑以《反担保保证书》的形式为被告赵钱孙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周吴郑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周吴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追偿权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作者介绍:
作者介绍:史双洋,男,汉族,目前执业于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系蓝锐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部主任律师。目前是《洛阳晚报帮帮团成员》。2016年度被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评选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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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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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双洋律师办案心得:擅长用“诉讼成本理论”帮当事人分析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让每一个受害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是我做律师的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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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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