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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黑厨内幕曝光 销售有害食品构成犯罪吗

2017-03-14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导读:3月14日,有媒体曝光了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是记者暗访实拍俏江南后厨,画面中厨子用炒菜锅涮拖把,随意手抓做好的菜,用臭鱼冒充活桂鱼,用客人吃剩的辣椒再炒菜。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们身体健康,如果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

导读:3月14日,有媒体曝光了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是记者暗访实拍俏江南后厨,画面中厨子用炒菜锅涮拖把,随意手抓做好的菜,用臭鱼冒充活桂鱼,用客人吃剩的辣椒再炒菜。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们身体健康,如果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后来这种黑厨内幕曝光,法律必将严惩,那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吗?详情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黑厨内幕曝光

2013年以来,被告人肖某先后在无锡市北塘区化机路39号、庆丰路80号等地私设作坊,雇佣刘某某、谢某某等人烧制鸭脖、鸭掌等卤菜。在此期间,被告人肖某在卤水中非法加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亚硝酸钠,并通过朱某某等人将烧制的卤菜在无锡市1912酒吧街、宜兴市等地销售。2014年4月14日下午,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在无锡市北塘区化机路39号查获白色粉末1桶、卤水及成品卤菜若干。经无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白色粉末中检出亚硝酸盐成分。经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卤水及卤菜中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另查明,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发文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销售有害食品构成犯罪吗

被告人肖某明知亚硝酸盐对人体有毒、有害,也应当知道国家明令禁止在卤菜加工中添加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制作卤菜过程中进行添加,并公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对于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并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肖某制作的卤菜过程中仅少量添加亚硝酸钠,社会危害轻微,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食品安全系关民生,有毒、有害食品一旦流入社会,危害的是不特定民众的身体健康,现国家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被告人肖某罔顾国家法令,仍在卤菜加工过程中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物质,并公然销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故该辩护意见与法无据,法院因此未予采信。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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